一、为了解我国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服务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行业范围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2.调查单位确定:
调查单位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新华社、地震局、气象局、保监会、证监会、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档案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所负责行业情况及统计基础自行确定,原则上应覆盖全行业。
三、统计内容
分部门分行业分地区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年度财务状况。
四、统计原则
1.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中明确的部门服务业统计分工为依据。
2.执行在地统计原则。
五、数据采集和处理
由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及相关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及汇总等工作。
六、数据发布
数据暂不对外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