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目的
为了解重点企业(及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活动主要情况,摸清全国研发活动相对密集的工业、建筑业及服务业企业研发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重点企业研发情况调查为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企业研发调查为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2.调查单位确定: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
三、统计内容
重点企业研发及相关情况、企业研发项目情况、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调查原则
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重点企业研发情况调查:由省级统计机构严格按照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报送方式,完成调查对象数据采集、审核、验收、上报。企业研发调查: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具体要求详见报表。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本制度分行业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度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具体要求详见报表。
七、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重点企业研发情况数据仅用作初步测算当年全国企业研发经费总量、增速等情况,暂不对外公布;企业研发情况数据按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