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准确反映全国县域和农村社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律,为各级政府制定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和参与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县域和农村社区社会经济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内容
本制度包括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主要收集县(市)社会经济的年度基本统计资料;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主要收集乡(镇)社会经济的年度基本统计资料。
三、统计对象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对象,为辖区范围内除城区以外的全部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县级市、旗和辖区范围内有一个及以上乡(镇)的区)。
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统计对象,为全国所有的乡、镇,以及县、县级市、旗所管辖的街道办事处。
四、统计原则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由各县级统计局按照所在地原则,根据本县(市)有关部门及其它专业统计资料整理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有关部门或专业没有的指标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取得。
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由各乡(镇)按照所在地原则,通过台账和乡(镇)有关部门及其它专业统计资料填报本行政区的资料,有关部门或专业没有的指标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取得。
五、数据采集
1.各县(市)、乡(镇)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报送数据。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编码,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六、数据发布
按年度通过《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发布部分统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