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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1
来源:
大数据处理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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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普办、德阳经开区经普办,市级各部门,主要媒体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工作,经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利用网站、服务平台、新媒体、展板、海报、会议等多载体、多形式广泛宣传,并通过各级主要媒体在全市范围进行刊发(播)。

附件: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德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首次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德府发〔2018〕6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9-12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4月正式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德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838-2518957)。

特此公告。

 

 

德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