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四川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统计局相关要求,为保障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工作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农业普查执法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贯彻宣传、督导、检查与查处并举,教育与处罚结合的方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农业普查机构职责。
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负责农业普查各阶段对农业普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督促改正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普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负责农业普查各阶段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记录和整理、上报工作;协助办理农业普查违法、违纪案件。
各级普查机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举。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检举、揭发在农业普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行为,协助办理农业普查违法、违纪案件。
(二)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配合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人员在农业普查各阶段对农业普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行为的督促、改正工作;协助办理农业普查违法、违纪案件。
(三)政府统计机构职责。
德阳市统计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农业普查执法工作。对全市农业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基层农业普查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对农业普查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上级转办的重大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农业普查执法工作。对辖区内农业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农业普查对象进行督导、检查;对农业普查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上级转办的重大案件进行立案处罚;答复行政复议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对农业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二、主要内容
(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
的负责人的下列行为之一:
1、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强令、授意农业普查机构、农业普查人员或普查对象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的。
(二)农业普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不执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
2、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3、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的;
4、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农业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之一: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农业普查机构、农业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1)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不允许农业普查人员入户进行核查或登记工作的;
(2)妨碍、阻挠或者不配合农业普查人员进行核查或登记
工作的;
(3)收到限期核查通知书或限期登记通知书后仍不进行核查或登记的;
(4)不参加农业普查工作布置会,不领取相关农业普查资料的;或在收到普查工作催领通知书后,仍未按时领取农业普资料的;
(5)拒绝接受普查工作布置通知书和相关调查方案及报表的;或在收到普查工作布置通知书和相关调查方案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普查任务的;
(6)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1)提供的农业普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的;
(2)未按农业普查工作要求提供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收到农业普查催报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供的。
4、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对在农业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据《全
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适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处分规定》的,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进行处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对在农业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手段责令其改正。
(四)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德阳市统计局负责人约谈相关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