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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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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阳市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经开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

为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强化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德阳市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419

 

德阳市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市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川府发〔201554号)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德府发〔201546号),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普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并编入市统计局部门预算,专项用于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控支出、提高绩效。

第五条  农普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市统计局对农普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农普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

(二)普查中心作为市农普办综合组牵头部门,配合办公室负责农普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支出执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农普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农普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由普查中心与地方经济调查队共同编制,根据各工作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年度总预算,并根据工作进程安排编制分年度预算。

(二)普查中心、地调队在编制农普专项资金预算的同时,主要据农普专项资金立项依据、工作方案,省上经费预算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办公室对农普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初审,报局领导审定后报送财政局。

(四)普查中心、地调队在编制农普专项经费预算时,根据普查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和分工,结合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详细拟定经费需求项目和支出计划。办公室应加强对农普经费预算的审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农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普查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数据处理费、试点费、差旅费、对困难地区“两员”补助费、试点工作经费补助以及开展社会宣传动员、课题研究、资料开发应用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九条  农普专项资金支出坚持预算控制、事项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经局党组会审议并下达的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及财务制度,遵守局机关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为统筹管理好普查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农普专项资金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一)审批制度

严格费用报支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普查经费使用采取按照预算项目用途,使用单位申报,局领导审批,财务监督使用的原则,实现统一管理、集体研究、统一核算。

单项支出金额3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相关科室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报销流程:在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完结帐手续,各组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各组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结算。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普查设备及物资的政府采购管理,按《德阳市市级定点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德阳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普查所需设备及物资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由普查中心牵头,配合局数据处理中心统一办理。

(二)普查中心按照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与数据处理中心等相关处室一起,做好普查设备及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普查资产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用农普专项资金购置以及上级部门统一调拨的普查设备;用农普专项资金购置以及上级部门统一调拨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普查物资。

第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三农普资产的管理,普查中心指定专人协助办公室、数据处理中心等相关科室办理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登记、调拨、清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普查资产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做到流程规范,手续齐备。资产购置及调入应办理入库手续;资产领用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落实到具体领用人员;资产调出应办理调出手续,并落实到具体的接受单位。

第七章   会计核算及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农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办公室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准则设置账簿,结合绩效评价等工作需要,对农普专项资金开展必要的明细核算及项目核算。

第十八条  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内部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农普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局部门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农普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普查中心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结合农普工作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对农普专项资金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三年农普工作全面完成后,普查中心配合局办公室,迎接市财政局对三农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办公室、市农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