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市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德府发﹝2015﹞46号)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市级部门农业普查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
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部门
职责分工方案
为高质量、高效率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本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德府发﹝2015﹞46号)精神,特制定德阳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一、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的布置和协调工作;重要会议的通知和主持工作;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相关政策调研工作;组织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总结表彰奖励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和协调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市级新闻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检查指导市级新闻单位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
三、市委农工办
负责组织涉及市委农工办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委农工办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协调解决处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负责提供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户、农民合作社情况统计数据。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协调解决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参加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五、财政局
负责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方面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落实市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预算,按普查进度拨付到位;检查督办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落实情况;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六、民政局
负责提供乡(镇)、村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做好民政数据收集的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涉及民政部门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和处理普查中出现的有关民政数据方面的重大问题;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工作;参加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七、司法局
负责全市司法系统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实施、协调、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涉及司法部门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司法部门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八、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开展涉及国土部门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部门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提供全市国土面积、农业用地的统计数据;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九、农业局
负责做好全市农业系统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协调、业务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涉及农业部门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农业部门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处理普查中出现的有关农牧业生产数据方面的重大问题;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水务局
负责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水利数据普查的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涉及水利部门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水利部门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和处理普查中出现的有关水利数据方面的重大问题;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一、林业局
负责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林业生产数据普查的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涉及林业部门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林业部门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和处理普查出现的有关林业生产数据方面的重大问题;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二、市文广新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闻媒体加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动员作用,为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三、市统计局
负责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检查指导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工作,普查业务骨干培训工作;组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部门基础数据清理整顿、调查对象清查摸底、普查区划分、电子地图绘制、人员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组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社会宣传动员、数据采集、质量检查、数据处理、数据发布、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工作;指导县(市、区)统计局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完成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政府研究室
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指导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
十五、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工作,指导市农普办建立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对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单项目标考核机制;配合指导市农普办共同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督查、督办工作;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六、市供销社
负责组织开展涉及供销社的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县(市、区)供销社配合本地农普办开展普查基础数据清理整顿工作;提供全市供销社系统的农民合作社统计数据;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七、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负责协调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事项;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八、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工作;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十九、市军区
负责组织完成全市军队系统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任务;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二十、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农业普查对象组织机构代码方面事项;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二十一、市工商局
负责提供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方面的情况;参加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检查、指导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评估论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