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会成为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
2020-05-15
来源:
系统管理员
作者:大数据中心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325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而且,我们将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阳统计微博
德阳统计微信

版权所有:德阳市统计局 地址: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7号13楼 邮政编码:618000

联系电话:0838-2221550 E-mail:dystjj@163.com 川公网安备 51060302510715号

网站标识码5106000005 , 蜀ICP备20200364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