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二)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三)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四、申请材料
1、提交报批公文。市级各部门按照平行文向市统计局行文审批。
2、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承办单位在进行项目申请时,应填报《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指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职责和需要,在研究论证基础上所制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新增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和普查应进行试点。
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指调整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整经市统计局批准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是对市统计局批准的项目进行延期申请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3、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阐述新增和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有关论证、经费保障、专家意见、试点情况或上个调查期运行情况等文件和材料(一式两份)。
4、提交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统计报表目录、表式、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等内容,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
五、办理流程
项目接收(办公室)—项目初审(设管部门首先审查调查项目是否属于审批范围,资料是否齐全和规范;然后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以及绩效性等等)—再交相关专业审查—反馈意见——报批单位予以修改(电子文档反馈或电话沟通)—项目再审(设管部门)—起草批文—办公室核稿—领导签发—发文回复。
六、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德阳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调查的批复》或《德阳市统计局关于同意修订××调查的函》。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市政府大楼13楼统计局1308办公室。
十二、注意事项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实行有效期管理。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有效期为一年上。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根据工作需要需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批准执行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大问题,市统计局有权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