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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统计局“双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
2019-08-05
来源: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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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阳市统计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德阳市
    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
    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2德阳市
    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
    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
    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38条: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德阳市
    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